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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州众议院禁止基于唐氏综合症的堕胎
By 亚微
Tag:
胎儿生命权
妇女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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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
05/02/2018
一个患有唐氏综合症的孩子(中)在一个为有残疾的孩子举办的音乐会上参加演出(资料图片)
法案旨在维护胎儿生命权 宾州首府哈里斯堡的议会大厦
宾州共和党籍众议院议长迈克·图尔扎
“宾州维护生命联盟”的立法主任玛丽亚·加拉格(Maria Gallagher)强调说,保护包括患有唐氏综合症胎儿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符合美国宪法。 加拉格说:“宪法中没有任何一处阻止对唐氏综合症患者加以保护。很多案子的判决都要求保护残障人的权利。我们希望这个法案能够得到维护。” 这个得到共和与民主两党支持的法案目前已经交由宾州参议院审议。一旦得到参议院的通过,就将上至民主党籍州长汤姆·沃尔夫。据悉,沃尔夫很有可能将其否决。去年12月,他曾否决过一项禁止妊娠20周后堕胎的法案。 目前,全美三个州有和宾州类似的法律。俄亥俄州去年底也通过一项法案,并由该州州长签署成为法律,禁止基于唐氏综合症而进行的堕胎。但是,一名联邦法官以该法律侵犯堕胎的宪法权利为由,暂时禁止这项法律实施。 反对者强调妇女的选择权 但是,“美国民权联盟”宾州分部立法主任伊丽莎白·兰多(Elizabeth Randol)持相反的看法。她说,该法案构成违宪,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的历史性判决中,都维护了在胎儿存活之前进行堕胎手术的合法性。 兰多说:“在三大案件中,法庭一再判决说,州政府不能通过立法,对胎儿存活前的堕胎加以调控或禁止。孕妇妊娠到中期或后期,州政府可以因为各种原因,对某些堕胎加以调控和禁止。但是,在胎儿未成活之前,应该完全由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这个选择权掌握在孕妇及其医生的手中。” 兰多所提的这三个案子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使堕胎在全美合法化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判决说,怀孕头3个月,孕妇和医生对堕胎有完全的自主权;之后3个月,各州可以实施限制,但不能禁止堕胎;怀孕的最后3个月,各州为保护胎儿生命,可以制约、甚至禁止堕胎。但如果医生诊断说,母亲生产有生命危险,堕胎是允许的。 据反堕胎人士提供的统计数据,在美国,百分之60以上被诊断患有唐氏综合症的未出生胎儿被堕掉。有些反堕胎人士甚至对这些胎儿实施堕胎手术与臭名昭著的“纳粹优生论”相提并论,认为这是在草菅人命。他们指出,唐氏综合症患者同样有生存的权利,而且有能力对社会做出美好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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