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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
06/30/2016
美国建国初期,在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展开的激烈交锋中,双方都使用了大量的共和主义术语和理论。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都主张自己才是“真正的共和主义者”,并且宣称对方误解、歪曲甚至违背了共和主义的精神。那么,今天当我们回首这段历史时,又当如何来理解这场共和主义者之间的内战呢?一种习惯性思维告诉我们要去寻找理论背后的“正确含义”,以此才能辨别究竟哪一方正确阐释了这种“正确含义”。然而,由于共和主义是一系列有一定内在联系的理论和传统的组合,并不指向某种单一而清晰的理论,因此这种试图寻找共和主义“正确含义”的努力注定是徒劳的。美国立宪时的理论争议是一个庞大的话题,本文将讨论其中的三个议题,从中我们可以窥见共和主义乃至近代政治观念在18世纪末发生的重大转变。
一个面积广大的共和国?
我们现代人深信,一个国家的领土面积和这个国家的政体之间不存在任何内在关联。但在18世纪,领土面积和政体之间的对应关系则是政治理论的常识。人们普遍认为,一个“大共和国”便是违反常识的存在。因为共和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每一个公民都能积极参与共和国的政治生活,并在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中不断地克服私欲,培养自己的美德。而只有一个国土面积狭小的国家,才能保证人民经常集会,并为公民培育彼此之间的友谊提供条件。除此之外,如果共和国的人口过多,每个人的重要性就会被大大稀释,而这既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美德、也不利于维护公民的自由。基于这种认识,18世纪的思想家大都倾向认为:大国适宜君主制,小国适宜共和制。
共和制源起于城邦式的国家
事实上,这一理论发轫自提出一国政体和一国风土之间内在联系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尽管孟德斯鸠本人并不全然是共和主义者,但他的理论却得到了18世纪共和主义者的普遍认同。反联邦党人在反对联邦政体时频繁的引用孟德斯鸠的言论:“很显然一个共和国只应有一小片领土,否则它就不可能长期维持”。此外,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还指出,狭小的面积虽然有利于维持共和国的精神,却很不利于国土防御和安全,对此孟德斯鸠开出的解决方案是建立一个共和国之间的联盟,或者说建立“联邦共和国”,而这恰恰是反联邦人主张十三州组成邦联国家方案的理论基础。
联邦党人对这一问题的答复集中在《联邦党人文集》的第九、第十篇中。在第九篇中,汉密尔顿已委婉地指出孟德斯鸠关于共和政体面积必须狭小的理论是过时和错误的。而在第十篇中,麦迪逊更是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更富有原创性的解答。麦迪逊区分了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按照麦迪逊的分类法,民主制度是指直接民主,这既是孟德斯鸠所说的民主制,也是之前主流观点认可的对共和国的定义,而共和政体和民主政体存在两个主要区别。其一,共和政体并不采纳民主政体的直接民主制,而是将政府委托给由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人。第二,共和政体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按照麦迪逊的观点,国土广袤、人口众多所带来的,恰恰是党派与利益的分殊,而这能有效抑制全国性党派或者多数人暴政的出现。基于此,大共和国优于小共和国。
共和国需要何种代议制?
按照经典共和主义的观点,一个共和国是由多个不同的阶层、等级、职业混合产生的共同体。一种良好的共和制度可以实现各阶层之间权力的平衡,发扬各阶层的优点,并且克服各阶层各自的缺陷。对此,美国人最熟悉的混合模式即为英国式的国王、贵族和平民的混合,也就是所谓“一个”、“少数”与“多数”的混合。鉴于殖民地既不存在国王,也不存在贵族,有一些殖民地的精英曾经尝试在殖民地创造贵族阶层。这种“人为的”贵族阶层的判断标准可能是拥有土地或者其他出众的财产(按照哈林顿的理论,土地可以带来责任心、收入、闲暇等各种有益于共和国的要素),也可能是拥有特别卓越的教养、学识、才能。不过到1770年代,这种尝试和思想就被平等主义的大潮彻底淹没了。美国立宪时,英国式的贵族院/平民院的代议制度早已不是一个备选方案。
旧时的英国贵族
那么,既然贵族与平民的界限在新大陆上变得模糊,那么议员和广大的同质的平民之间是何种关系呢?对此,联邦党人持“独立理论”;他们主张代议制代表需要根据选民的利益独立判断如何行动,在极端情况下,代表的行动甚至可以违背选民的指示。而反联邦党人则持“授权理论”,即代表必须严格体现选民的意志。事实上,授权理论和一种传统的共和主义观点相契合。按照这种观点,代议制代表的不是分散的选民,而是一个特定阶层。代表作为本阶层的一份子,不仅是代表了被代表人的意见和利益,更要分享与被代表人共同的态度和情感。因此,反联邦人主张在议会中代表人数应该较多,农民、技工、商人等各阶层均要有其代表,而代表必须体现所在阶层的意志。反联邦党人进一步指出,“独立理论”会导致代表和公众陷入“腐败”。共和主义传统中“腐败”一词和我们现在熟悉的词语含义有一定的差异,此处的“腐败”是指统治者或者公众不再关心公共利益,而热衷于追逐个人利益,对于一个共和国来说“腐败”是最致命的问题。反联邦党人认为,在联邦党人设计的宪法下,富人更有可能被选为代表,农民、技工等中下阶层的人则可能缺乏一席之地。而由富人组成的代表群体更有可能形成党派和利益小团体,漠视公共利益,这就是典型的“腐败”。
对此,汉密尔顿回应道;各行各业如果都要派代表,那么立法机关的规模就会过大,这在实践中并不可行。并且,工匠和制造业者会愿意投票选举商人,因为“不管他们对自己的良知有多大的信任,商人比他们自己更能有效的促进他们的利益”。此外,联邦党人认为在一个大共和国中,更难形成有全国范围的利益集团或者党派,反而可以更好的避免小共和国中的多数人暴政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这几种解释虽然讨论的还是克服共和国弊端的问题,但是其论证的核心是“利益”,而非传统上更受共和主义者关注的“美德”/“腐败”。
不仅是代表,反联邦党人认为“独立理论”还可能导致公民的“腐败”。因为在“独立理论”下,代表将会代表普通公民参加政治生活。普通公民除了定期投票选举代表,不再被要求参加其他政治生活,即使想要参加政治生活,普通公民的影响力也被大大削弱了。这些都会导致普通公民不再关心公共利益,而只关注其私人生活,所以反联邦人从共和主义传统出发,反复指责新宪法会导致民众对公共利益的冷漠和道德的丧失。联邦党人对此的回应则完全突破了共和主义的原有框架。
公德还是私利?
事实上,在上述指责中,反联邦党人所指出的“独立理论”所可能造成的公德丧失问题,也就是公众的“腐败”问题是联邦党人面对的最棘手的问题。“美德”在共和主义传统中始终处于核心的位置。共和主义者认为公民和共和国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公民通过参与共和国的各种政治生活不断培养美德,而拥有美德的公民也能够使共和国更加强大。前文提及的国土面积大小的争议,代议制代表性质的争议其根源都在于反联邦党人的一种根深蒂固的信念;即联邦党人推崇的制度会导致公民远离政治生活,丧失公民美德,并最终毁灭共和国本身。
但这种共和主义的传统观念在18世纪受到了挑战。部分思想家已注意到,依托传统美德建立的伦理体系与商业社会事实上并不契合。对此,《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有一段非常精彩的阐述。在麦迪逊笔下,政府的首要目的已不再是共和主义传统下的培养个人美德/实现个人与共和国的共同发展,而变成了保障个人发挥其才能。借用贡斯当的术语,政府的首要目的不再是保护古代人的自由,而是捍卫现代人的自由。在此基础上,尽管麦迪逊也承认了党派之争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并进而破坏共和国的传统观点,但对他来说,解决问题的正确路径已不再是抑制和改造个人利益。相反,“利益”可以用来始终处理困扰共和主义者的问题。显然,在这里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并没有回应公民美德丧失的问题,而是基于“利益”提供了全然不同的政治制度方案。对联邦党人而言,立宪者需要做的是在保护利益的基础上,通过精巧的制度设计尽可能削弱利益之争产生的不良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共和主义传统中关于权力相互制约、平衡的理论被保留了下来,但是“美德”却永远丧失了原本的核心地位。
商业社会的形成让“利益”取代“美德”进入共和制的讨论
相比固守共和主义传统的反联邦党人,联邦党人虽同样参考了体现共和主义传统的制度并通过新制度和新思路解答了共和主义的许多传统困难,但是从结果上看,联邦党人在有意无意之间根本性地改变了“共和”二字的含义,公民依据美德的要求直接参加公共事务的旧范式在18世纪末被转变为个人根据自己的私利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间接地影响决策的新范式。时至今日,大多数人都使用这种新范式理解现代共和国,旧范式则只存在于少数政治哲学学者的记忆中。至于古典共和主义的传统在新时代是否有可能复兴,并且克服现代社会的一些现实问题,则是另一个巨大的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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